條 文 |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台中市社會工作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依據社會工作師法、人民團體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依法設立。 |
第三條 本會以協助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政策,建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體系,確保受服務對象之權益,維護會員權益及謀求會員福利為宗旨。 |
第四條 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保障會員之權益。 二、規範會員之行為。 三、代表會員共同意志之表達。 四、社會工作師與服務對象間糾紛之調處。 五、社會工作資料之調查、統計、研究及發布。 六、社會工作師實務經驗之認定。 七、接受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委託辦理社會服務與研究。 八、各項社會運動之參與。 九、會員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 十、社會工作在職訓練及講習之舉辦。 十一、國際社會工作組織之聯繫、交流與合作。 十二、推動社會工作發展之各項活動。 |
第六條 凡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所發之社會工作師證書,且在本市區域內執行社會工作業務者,應加入本會為會員,未執行業務者亦得加入。 本市鄰近區域未成立社會工作師公會之前,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於該區域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者亦得加入為本會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機關團體、個人或國內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在學學生,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具學生身分之贊助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折半繳交,喪失學生身分後之次年起應繳交全額常年會費。 贊助會員得參加本會各項活動與獲取相關資料及列席會員大會。本會將頒予贊助會員證,以表彰贊助會員之貢獻。 贊助會員無本章程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第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一、依社會工作師法第七、三十七、四十四、四十五條之規定而撤銷證書者。 二、現為其他縣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個人會員。 三、行為不符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且有損社會工作專業形象,經本會查證屬實者。 |
第八條 會員入、退會、轉會與復會程序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員之入會:個人會員須檢具入會申請書社會工作師證書影印本、在職證明書影印本(在職者)、身分證影印本、半身二吋照片兩張,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秘書處資料審查合格並繳納會費後發給會員證,續經理事會議追認,若審核資格不符合者撤銷其會員資格,並通知主管單位。若由他公會轉入,須提出他公會之轉會證明。 二、會員之退會與轉會: (一)會員應檢具退會/轉會申請書,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查確認,且已繳清會費,由本會開立證明,始完成退/轉會程序;未繳交會費者,經書面通知仍未繳納,本會停權處理。 (二)會員死亡者,為當然退會,並通知其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三、會員復會:會員須檢具入會申請書、社會工作師證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登記,且確認曾為本會會員者,無須繳納入會費,繳納當年度常年會費後,方得為會員。 |
第九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遵守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決議指定之職務。 四、積極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五、提供與社會工作專業發展有關之建議。 六、按期繳納會費。 七、個人會員轉至本區域以外地區執業時,應主動辦妥退會/轉會手續。 八、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 九、選舉、被選舉、罷免及提案、發言、表決諸權利。 十、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享有各項會員福利。 |
第十條 本會會員不依規程規定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勸告:積欠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積欠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積欠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予以停權。經停權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有本會一切權益;已當選理、監事者應予解職。經停權者俟其繳清積欠之會費後予以復權。 |
第十一條 會員違反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依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按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之處分: 一、違反政府法令者。 二、違反本會章程及議決事項者(含章程第七條之規定)。 三、個人會員將執業執照借予他人使用者。 |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與變更章程。 二、議決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畫、預算、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五、議決有關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七、個人會員轉至本區域以外地區執業時,應主動辦妥退會/轉會手續。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得列席理、監事會議,遇理、監事出缺分別依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並印入選舉票中。 |
第十四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常務理事遇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 |
第十五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遇有缺額時,由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 |
第十六條 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 |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案。 二、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三、議決總幹事之任免。 四、擬定本會之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歲出、歲入之預決算。 五、選舉、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六、遇有緊急重大事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七、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八、審定會員之資格。 九、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職權如下: 一、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二、執行理事會之議決案。 |
第十九條 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綜理一切會務。 |
第二十條 副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二、若理事長無法行使職權,則為其代理人。 |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所提之財務收支。 四、審核年度決算。 五、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六、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第二十二條 常務監事職權如下: 一、召集監事會。 二、監察會務。 |
第二十三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ㄧ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卸任,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它會務人員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七條 本會視會務之需要,得由理事會聘請聘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會員工作分佈狀況劃定區域,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其選舉辦法及會員代表名額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均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特殊情況得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並得通知候補理、監事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一之一條 前條所稱之特殊情況及視訊會議之召開方式等,由本會理監事另訂辦法執行。 |
第三十一之二條 會議之簽到,可以視訊會議之畫面截圖,或線上簽署方式完成。 |
第三十一之三條 議案之表決,可於視訊軟體中以文字表達意見。 |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 二、會員常年會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事業費。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費包括下列各項: 一、入 會 費,包括個人會員與贊助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二、常年會費,包括個人會員與贊助會員: (一)常年會費之繳納以本會會計年度為一計算單位,於每年第一季前一次繳納之,新會員於入會時繳納。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入會繳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下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入會繳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個人會員已在其他縣市社會工作師公會繳納常年會費當年再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提出其他公會之轉會證明,始得免繳入會費與該年常年會費。 (三)當會員轉出或退會時,需繳清該年度及歷年未繳之常年會費。 (四) 本會會員依社會工作師法辦理停業或歇業,並取得主管機關證明者,得檢具相關證明,向本會提出申請停業或歇業期間,經理監事會同意,得主動辦理暫時停權,並免繳下一年度常年會費。申請暫時停權以年度為基準採一年一次制,暫時停權該年之年底,本會仍會寄發下一年度之繳費通知單,若會員仍欲延長暫時停權期限,須再次提出申請。 (五)暫時停權期間欲復權之會員,得免繳入會費。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間復權須繳交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下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間復權須繳交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六)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之會員,其社會工作師證照未廢止且停業或歇業期間尚未完成退會程序者,仍須繳納本會常年會費。 (七)依前項辦理暫時停權而免繳常年會費之會員,免繳期間視同停權。 |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六條 本會應於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三十七條 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之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變更時亦同。 |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年六月十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